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所需资料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有3名以上(含3名)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人员(含国家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房地产经纪人),其中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少于1人;从事咨询业务的,须有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企业主要人员有合法身份证明;
4、机构名称及服务场所与工商营业执照的记载一致。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泉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及颁发《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时,有2名以上(含2名)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人员(含国家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房地产经纪人),其中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少于1人;从事咨询业务的,须有占分支机构总人数50%以上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申请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核对后返还):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可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验资报告;
(5)执业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及经有关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主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2)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验资报告;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执业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执业房地产经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证书》变更手续。